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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底撈訴小放牛商標侵權案勝訴,小放牛被判賠95萬元
因認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館裝飾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“炒菜界的海底撈”字樣,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,知名餐飲企業(yè)四川海底撈公司將河北小放牛公司訴至法院。近日,北京東城法院對此案宣判,判決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為,公開消除影響并賠償海底撈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支出95萬元。案件宣判后,原、被告雙方未提起上訴,該案現已生效。
原告海底撈公司訴稱,其在第43類餐館、餐廳服務上注冊和持有第983760號“#晨報#基康儀器北交所暫緩審議:被問商標、商號是否存在被撤銷等法律風險;海底撈訴小放牛商標侵權案勝訴,小放牛被判賠95萬元”商標及第19179791號“#晨報#基康儀器北交所暫緩審議:被問商標、商號是否存在被撤銷等法律風險;海底撈訴小放牛商標侵權案勝訴,小放牛被判賠95萬元”商標,經過持續(xù)宣傳和使用,涉案商標已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,其中第983760號商標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。
經調查發(fā)現,被告在其多個餐館內海報、菜單、員工服裝等店堂裝飾上,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“炒菜界的海底撈”字樣進行宣傳,并通過顏色、分行或打引號方式將“海底撈”三字突出。原告認為被告該種使用行為違反商標法,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,同時也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,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。故訴至法院,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為,賠償原告經濟損失,并刊登聲明,就涉案行為為原告消除影響。
被告小放牛公司答辯稱,被告一直將原告視為學習榜樣,該種表述是從顧客的評論中提煉出來的,使用該字樣是為了表達對原告的崇敬和學習,而非攀附原告;原、被告雙方經營的菜品不同,不屬于同種或類似服務和商品,不存在競爭關系;使用海底撈字樣是對高品質的一種描述,不構成商標性使用,也不會對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導。同時,被告在當地具有較高的知名度,無需攀附與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撈品牌,該種使用方式沒有貶損原告的聲譽,反而起到了正面宣傳作用,不屬于不正當競爭。
東城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,原、被告雖然分別主營火鍋和炒菜,但均屬于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、餐廳服務,被告使用的“炒菜界的海底撈”標識也完整包含了“海底撈”字樣,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,因此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,取決于該種使用是否為商標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。
法院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“海底撈”標識的涉案行為,鑒于原告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,原告兩次發(fā)送律師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門店持續(xù)使用涉案標識,法院全額判賠了原告海底撈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90萬元,酌情判賠其合理支出5萬元,并判令被告在《法治日報》上刊登聲明,為原告消除影響。